關於社團法人倫敦政經學院台灣校友會

About LSEAAT


社團法人倫敦政經學院台灣校友會理監事會成員如下:

理事長        林倬立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人力資源碩士
副理事長 陳冠如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企業管理碩士
副理事長 劉家豪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金融會計碩士
常務理事    陳錦稷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經濟學碩士
常務理事   簡旭伸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地理與環境學博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林知延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房地產經濟、財務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郭子揚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地方經濟發展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周峯玉      女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文化社會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林志鑫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資訊管理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馮瑞麒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非政府組織管理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陳思廷 男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哲學博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湯治亞 男 英國倫敦政績學院法律會計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朱健瑋 男 英國倫敦政績學院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郭家華      女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金融會計碩士
理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林靚 女    英國倫敦政經金融會計碩士
常務監事   陳冠舟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碩士
監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張炳煌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大學倫敦政經學院法學碩士
監事            林宗聖      男      英國倫敦經濟與政治學院經濟學碩士


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

討論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

第一章 總  則 

第一條   本會名稱為「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台灣校友會」,簡稱為「倫敦政經學院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,英文全稱為“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Alumni Association Taiwan”,英文簡稱為“LSEAAT”)。

第二條  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宗旨如下:

聯繫英國倫敦政經學院(以下簡稱「母校」)、世界各地區母校校友與國內校友,促進各地區校友與校友會之交流活動,以服務國家與社會。

第三條  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四條  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條 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辦理校友之聯繫、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。

二、不定期發行校友通訊事項。

三、辦理來台之母校教授及世界各地區來台校友接待事項。

四、舉辦母校教授或校友參與之各種學術性、公益性之講座、演講、座談會事項。

五、舉辦與母校之交流活動事項。

六、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及學術性活動事項。

第六條  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  員

第七條  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曾在母校修業、研究或任教期間達十週(即一學期)以上,現居住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或具有中華民國籍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二、名譽會員:由理事或3位以上會員具名推薦,對母校或校友會有卓越貢獻者,得由推薦人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加入本會為名譽會員。其推薦及審核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公佈之;
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其推薦及審核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公佈之。

第八條 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九條   會員有遵行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十條 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死亡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,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。會員出會或退會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2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解散之決議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制定及推行年度工作計劃。

八、執行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、2人為副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1人代理之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
四、議決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五、處理本會其他應受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連任,得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 議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本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
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條 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每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,入會費並為第一年常年會費。

二、常年會費:每名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正,於入會第二年度開始繳納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前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金額,由會員大會決議訂之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並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應先報主管機關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動支限於下列事項:

一、本會之管理。

二、本會工作人員之薪津支出。

三、本會各項活動事項。
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審查核銷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12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100年12月08日台(100)內社字第0251174號准予備查。